晋价房字[2001]332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工程结算审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4%~6%计审核费,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2%~3%计收。咨询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从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费率‰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
|||||
500以下 |
501~1000 |
1001~3000 |
3001~5000 |
5001~10000 |
10000 以上 |
|||
1 |
投资估(概)算 |
总投资 |
1.1 |
0.9 |
0.75 |
0.6 |
0.45 |
0.3 |
2 |
工程标底、预算、结算的编制 |
建安 工作量 |
3 |
2.8 |
2.5 |
2.2 |
1.9 |
1.7 |
3 |
工程结算审核 |
建安 工作量 |
2.8 |
2.5 |
2.2 |
2 |
1.7 |
1.5 |
注: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