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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本站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局协助配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无证建设工程,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指导。


  市辖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龙城新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查处,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处罚和拆除。


  第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原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测算,由第一章第三条中所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扣除部分用于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奖励费用支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依法动用其风险抵押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动用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按标准补齐。


  第十四条 本年度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原基础上按死亡人数每人1万元递增缴纳。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得到有效落实;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较好的发挥监管作用;按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保证足够的安全费用投入,安全防护到位,措施得当,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未受到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培训、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比活动的,可获得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市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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